申論題內容
二、納稅義務人甲在申報並完納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經該管乙稅捐稽徵機關對
甲之申報稅捐案進行抽案調查,就甲原先所申報之營業收入及營業費用,依據查得
資料予以調整後,按計算後甲之營業淨額及其全年所得額,依申報時當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以 A 處分命甲補繳稅款,同時按前揭計算,另以 B 處分
對甲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甲對於上開命補繳稅款與裁罰處分均感不服,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酌後,除追減原先所認列部分之營業收入
外,卻也同時剔除原先所認列部分之營業費用,以甲營業淨額及全年所得額不變為
由,將復查申請駁回。甲主張,其在復查申請程序中,僅提及主張應追減申報當年
度之營業收入,並未同時主張應剔除營業費用,而原處分機關竟在復查程序中違法
審酌,同時剔除原先已經由 A 處分所准予認列之營業費用,顯然違反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且有訴外裁判之嫌疑;再者,稅捐稽徵機關並未主動斟酌,納稅義務人甲
實有其他年度之可合併計算減除的營業虧損,亦未主動告知其得主張減除該等營業
虧損的權利,使其因此利益受有損害,並違反就有利不利於當事人之事實應一併加
以注意的程序法原則。上述主張,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