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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 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稅法總論#100030
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稅法總論#100030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人就其扶養親屬主張列報之免稅額。
⑵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根據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公司 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 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申報 之十年盈虧互抵。
⑶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根據產業創新條例就其應稅年度中之成本費用, 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
⑷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變動所得減半課徵。
二、納稅義務人甲申報 105 年度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行報繳所得稅之結算稅額 若干元,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抽查申報所得稅案件,被要求其應提出 105 年度營 業所得與相關帳簿憑證之資料以協助調查。納稅義務人甲拒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 關提供資料,旋遭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甲營利事業所得淨利率, 據以調整原申報所得額而命其補繳稅款,並對甲拒絕合作以提供帳簿憑證資料行 為加以裁罰。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主張繳稅雖為國民應盡法律義務,但應由稅 捐稽徵機關盡職而作職權調查,其無庸配合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且稅捐稽徵機關 所要求提供之資料因涉及營業與所得等資料內容,擔心稅捐稽徵機關將其營業與 所得秘密對外洩漏,故而拒絕提供資料應有正當理由,不應命其補繳稅款,更不 應對其裁罰。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