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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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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法制:行政法研究#91464
科目:
行政法研究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法研究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第7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相關事項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是否違反行政組織法有關權限劃分的規定?(10分)
(二)該條規定如改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委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是否即可?抑或應改為同條第2項之委託?(10分)
(三)當 A 直轄市政府受委辦後,另以自治條例將該受委辦之權限由直轄市 政府委任所屬之文化局辦理,是否合法?(20分)
二、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原則上不得以行政處分之方式要求作 為契約對造之人民履行該契約之義務。此一法理,為何得由行政程序法 第148條有關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規定中推導而出?(20分) 又,行政機關若仍逕為如此之違法處分時,作為契約對造之人民如何尋 求救濟?(10分)
三、我國現行行政爭訟制度於民國89年7月起施行;惟嗣後始作成之司法院 釋字第535號解釋涉及行政爭訟問題,而其理由書稱:「對違法……之臨 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在法律未為完 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 異議,認異議……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 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 提起行政爭訟……」 。準此,試問:警察臨檢行為之法律性質?其於現行 行政訴訟法中是否欠缺可資救濟之訴訟類型?此外,前揭解釋理由書所 指出之行政爭訟模式是否妥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