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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法制:行政法研究#91464
科目:行政法研究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7條 另規定: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中央 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當 A 直轄市政府受委辦後,另以自治條例將該受委辦之權限由直轄市 政府委任所屬之文化局辦理,是否合法?(2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不同行政主體間之委辦事項,且為地方制度法規定之委辦。又以切合實務需要之觀點,直轄市政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而行政程序法第15條「依法規」之規定,應依情形而有不同法律解釋之差別待遇,例如該條第1項之上級機關對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為委任,則「依法規」之解釋應較寬鬆,使上下級隸屬關係有其彈性。另直轄市政府更為委任後,如法律政策解釋不會產生不公平、不一致之結果,雖實際辦理(處分)機關不同,仍不影響其訴願受理機關為受委辦機關之直轄市政府,此可從訴願法第9條規定得出此結果,故不服受委辦機關(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即地方政府內部可自由地委任而不影響其訴願受理機關。在委辦事項上,以委辦地方自治團體為原則,例外以法律明定委辦予自治團體之機關;又委辦後是否可再委任所屬機關,則於委辦契約中明定即可。


參考資料:有關依公司法第 7  條規定將業務委託「直轄市政府」,其再委任其所屬

機關辦理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任之規定,法務部(90)法律字第 000578 號行政函釋,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I00100%2C%EF%BC%8890%EF%BC%89%E6%B3%95%E5%BE%8B%2C000578%2C20010919&typ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