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的衝擊,立法院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作為經濟舒困之法律依據。根據該條例第9條第
3項規定之授權,經濟部訂定有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
事業困振興辦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中,對製造業申請舒困案件之審核作業,自受理申請案件開始,實務上向由工業局以自己名義對申請人作成准駁之決定惟經濟部嗣於109年9月17日根據紓困特別條例第17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將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辦法第條規定之相關業務,委任所屬工業局辦理,亦即「委任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推動規劃監督管理准駁撒銷及廢止處分等作業。」並至溯及自向年4月21日起
生效,請分析經濟部所為權限委任公告 告之適法性,並說明其對工業局於溯及生效期間
(109年4月21日至9月16日)已作成之静困中請案核駁行政處分的法效力,有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