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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研究所丙、辛組:民事訴訟法#103037
110年 - 110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研究所丙、辛組:民事訴訟法#103037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X於110年1月5日對Y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將A屋交還予X,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X於106年1月1日將A屋交付Y使用,Y同意每月支付X新台幣(下同)1萬元,並於109年6月30日返還,因Y迄今尚未交付該屋, 故為上述請求。於110年1月25日行言詞辯論時,Y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每月付款為償付其向X所借貸100萬元之利息,且經X同意後,Y於109年7月1日將A屋出租而交付Z使用,租期2年,並提出Y、乙簽 定之租約書為憑。對此,X再陳述其未曾同意出租,Y為阻礙交還A屋,乃與Z訂立假租約,且X未出借金錢予Y。試問:(50分) 1、法院進行本案審理時,如何就本件請求為一貫性客查及可證性審查?
2、如X獲勝訴判決並告確定,持以請對乙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及Z應如何處理?
二、X1為原告,列1至Y3 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下稱「本訴訟」,聲明求為判命Y1至Y3拆除座落於A地上之B屋,並返還A地予全體共有人,陳稱:「A地原為甲、乙所共有,應有部分各1/3、2/3。嗣甲死亡,伊與X2為甲之繼承人。詎乙於伊及X2辨理A地之繼承登記前,偽造甲之名義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相關執照獲准,而於A地上興建B屋,並即讓與B屋及A地之應有部分予Y1至Y3。甲既未同意乙使用A地建造B屋,伊與X2亦未曾同意Y1至Y3以其B屋占有A地,伊自得依民法第821條·767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Y1至Y3拆屋远地等語。Y1至Y3則以「伊等係透過買賣之方式分別向乙購得B屋及A地之應有部分,對於甲之土地使用同意書遭偽造情 事,並無所悉。且B屋已存在將近30年,X1或X2並未曾提出任何異議,可認為已默示同意伊等占有使用A地,縱或不然,X1行使權利,亦有違 诚信原則」 云云,資為抗辯。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题: 1.設本訴訟之受訴法院行準備程序,依前揭原、被告之主張、答辯整理爭點,並完成證據調查後,宣示準備程序终结。如Y1至Y3於言詞辯論期日,再主張: 「於本訴訟繫屬中,伊等已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规定,經A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決定由YI至Y3占用B屋所座落A地之部分, 而使X1及X2占用剩餘之部分。本於此項共有物管理決定,伊等占有使用A地即有正常桃源」等語,法院應否使X1對此為如何之答辯?(25分)
2.承上題,設法院使X1對Y1至Y3於言詞辯論期日之主張為答辩,如X1表示:「該共有物管理之決定使1至Y3占用A地之絕大部分,伊與X2僅得占有 使用不具經濟效用之畸零部分,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之規定,追加請求法院予以變更,如不能變更,則予以廢止」等語,該追加請求是否合法?其合法性是否因民法第820條第2項所涉事件應行非訟程序,而有所不同?(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