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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 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C 組(民事法):民事訴訟法#101217
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C 組(民事法):民事訴訟法#101217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2)
(一)丙之上訴第三審效力是否及於乙?
(二)倘若丙之上訴效力及於乙(純屬假設),惟甲、乙均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是否適法?
(三)倘若丙之上訴效力及於乙(純屬假設),於第三審法院審理中,乙將其 A 地持分出賣予丁,但尚未過戶,丁向第三審法院具狀聲請參加訴訟(以乙為被參加 人),其參加是否適法?
(一)若於甲環遊世界時,丙向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起訴請求甲給付五百萬 元,應送達予甲之相關書狀及彰化地院文書均寄至 A 址而由乙代收,惟乙並 未告知甲,致甲不知該訴訟之進行而無任何答辯及到庭,終由彰化地院判決 丙勝訴。甲返台後得知此事,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未為合法送 達。其主張有無理由?
(二)若丙於甲出發前已向彰化地院起訴請求甲給付五百萬元,並指定丁(住彰化市) 為送達代收人,甲向彰化地院具狀陳明委任戊(住台中市)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 (附委任狀)並指定戊為送達代收人,經彰化地院審理後判決丙敗訴。丙於上訴 期間內提起上訴,兩造於第二審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請問第二審法院(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通知兩造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通知書,依法應向何人為送 達?
(一)債務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債權人始對之免除債務,債務人提出此一免除「事 實」作抗辯?
(二)當事人在事實審有爭執陳述之事實,並已記載在言詞辯論筆錄中,但第二審 法院於判決中未予認定此一陳述「事實」?
(三)債務人在事實審時,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該法院並未調查,即判對造勝訴。 此一同時履行抗辯陳述之「事實」?
(四)債務人在事實審提出「10 萬塊都欠 25 年了,現在還需要還嗎?」的陳述, 法院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此一陳述之「事實」?
(一)扶養方法或扶養費酌定請求事件。
(二)扶養協議請求履行事件。
(三)扶養費代墊請求返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