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C組(民事法) ︰民事訴訟法#100508
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C組(民事法) ︰民事訴訟法#100508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原第二審裁判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藉以認定題示案情,應否許可其上訴?
(二)設若原第二審裁判法院認為應行許可其上訴,而逕送最高法院審理,並經評議 後擬採該判例之歧異先前裁判所持法律見解者,該民事審判庭應為如何之處 置?又設若該審判庭係擬就此同一法律爭議採取與判例統一見解相異之見 解,則應為如何之處置?
(三)另,設若原第二審裁判法院認為不應許可上訴於第三審而裁定駁回其上訴,當事人如不服其裁定,而逕向最高法院抗告者,該院民事審判庭應為如何之處置? 試依我國現行法制規定,附理由分項解答之
(一)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債務人如認為其上所載債權不存在,得提起如何之訴訟以 資救濟否?設若債權人已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者,則又如何?
(二)約定之違約金過高,債務人如非出於自由意思而為任意給付違約金予債權人 者,債務人得對債權人提起如何之訴訟,以資救濟否?
三、乙於民國(下同)107 年 11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於 108 年 11 月 1 日償還,並由丙擔任該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但乙未遵期清償,甲向乙催 討,乙請求寬限一個月,並簽發面額 200 萬元,發票日 108 年 12 月 1 日之支票乙 紙交付甲,惟該支票屆期因支票存款帳戶無餘額而遭退票,甲遂基於借款債務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丙給付 200 萬元,法院審理時,丙主張該支票之簽發 係屬代物清償,故系爭借款債務已因代物清償而消滅,基於保證債務之從屬性, 其保證債務亦因而消滅;甲則主張該支票係間接給付(新債清償),因新債務未履 行,故舊債務(借款債務)仍不消滅。請附理由回答:依據法律要件分類說之特別要 件說(規範說)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於前述支票之簽發,應由甲就其主張係屬間 接給付(新債清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或應由丙就其主張係屬代物清償之事實負舉 證責任?
(一)若乙對甲之前述借款債權,已先另案起訴並繫屬於其他民事法院,現正審理中, 則乙之前述抵銷主張,於程序上是否合法?
(二)若乙之前述抵銷主張在程序上係屬合法(純屬假設),惟依法院審理結果,認定 甲對乙僅存在 100 萬元之 A 物買賣價金請求權,而乙對甲之前述借款債權不存 在,故判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 100 萬元,並駁回甲之其餘請求,嗣因兩造均 未上訴而確定,則本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客觀範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