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乙並非A腳踏車的所有人,因此他沒有權利將該腳踏車出售給丙或轉移所有權給丙。因此,乙無法以這筆交易來要求丙支付五千元的價金。乙在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無法有效地轉讓該財產的所有權。
此外,丙明知乙並非A腳踏車的所有人,但仍然參與了這筆交易。在法律上,這被稱為「知情者」或「善意取得」的概念。一般來說,如果一個人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該物件的合法所有人是誰的情況下,仍然取得該物件的所有權,他可能會面臨法律上的後果,例如無效的所有權轉移或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乙無理由要求丙支付五千元價金,因為乙並非A腳踏車的所有人,丙明知乙並非合法的所有人,且無法善意取得該物件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