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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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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公平交易法#115647
科目:
法規◆公平交易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法規◆公平交易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某國有A、B、C、D、E、F等6公司生產、販賣「自駕船的電池」 ,買受人為該國5家製造自駕船的公司。A、B、C、D、E生產、販賣的自駕船電池分別占該國自駕船電池市場的16%,F則占該市場的20%。日前A公司通知上述5家自駕船製造商,要求與5家製造商於2023年5月31日前訂立新的自駕船電池買賣契約,每一電池的價格由昔日的新臺幣(下同)5萬元調漲為8萬元,且新約將適用於2030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交易。5家製造商發現,A的自駕船電池的相關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將於2025年底前陸續屆滿,屆滿後可能有其他廠商利用A的技術生產較廉價的電池。5家製造商雖有此疑慮,但唯恐2023年6月起即無法向A購得電池,因此仍陸續與A訂立買賣契約。試問:在我國如何認定一事業濫用獨占地位?若此案發生於我國,A是否濫用獨占地位?(25分)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請說明此規定的立法理由、規範重點,並舉一例說明聯合行為的推定合意。(25分)
三、藥品製造商A公司與下游藥局簽訂「W品牌專櫃專案合約書」,約定藥局同意依照雙方協議或A公司建議的商品售價銷售商品,如有違反,A公司得終止合約。除此等措施外,A公司的業務人員經常勸導、要求下游藥局盡量以建議售價銷售。試問:A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25分)
四、A、B、C公司各自擁有與「餐廳端菜機器人」有關的發明及新型專利,在「餐廳端菜機器人」市場中分別有35%、35%、30%的占有率。為避免降價促銷造成各自獲利減少,3家公司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各自販賣的 「餐廳端菜機器人」的價格均為10萬元。A、B、C雖謹守約定,但擔心聯合定價的行為受到處罰,因此3家公司的主管最近決定,一旦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調查發現他們聯合定價的行為,便向公平會申請適用「寬恕政策」,爭取減輕甚至免除罰鍰,但會對公平會的調查保持沉默,避免公平會取得更多的證據。試問:公平交易法訂定「寬恕政策」的目的為何?A、B、C得否成功適用寬恕政策?(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