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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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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122074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債權人甲之住所在臺北,遂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查詢住所地在臺中市之債務人乙之勞保、郵局存款及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此時臺北地院是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5 分)
(二)承上,如乙對住於臺北市之丙有金錢債權,甲聲請就乙對丙之金錢債權及乙坐落於桃園市之不動產為執行,問本件臺北地院、臺中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何者係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又有管轄權之法院,是 否對本件所有執行標的均得逕為執行行為?(10 分)
(三)又乙對丁保險公司(總公司位於臺北)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如甲欲聲請對其強制執行,關於管轄權之規定為何?(10 分)
(一)執行法院是否應得乙、丁同意方得裁准延緩執行?(10 分)
(二)嗣於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僅甲於 10 日內聲請續行執行,乙並未聲請,則乙是否生視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之效果?(15 分)
(一)我國法院對本案有無國際管轄權?(25 分)
(二)我國法院對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