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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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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133030
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老張結婚後生育有三兄弟甲、乙、丙,因甲及丙兩兄弟均忙於事業無暇 扶養退休後重病無法自理生活之老張,老張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及少許存 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已無力自理生活及支出生活與巨額醫療費用, 次子乙無奈之下不忍老父遭棄養,於是獨立扶養及照護老張之醫療與聘 請看護等長達 15 年,乙獨立扶養父親老張共支出 1,800 萬元,嗣乙扶養 15 年之後父親過世,乙自己也屆齡退休,於是乙乃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兄長甲及弟弟丙應負擔其過去代墊之扶養費,依三 分之一平均分攤每人應負擔 600 萬元,遭甲及丙拒絕支付,甲及丙主張 過去 15 年乃是乙自己欲盡孝道而盡人子之親情孝道,並無代墊之意思。 乙一氣之下乃準備訴諸法律請求代墊之扶養費,於是向法院聲請依民事 訴訟法有關金錢債權之保全規定對甲及丙為假扣押之裁定,經法院裁定 駁回乙之假扣押聲請,法院駁回之理由係認為「共同扶養義務人依不當 得利請求代墊扶養費屬於家事事件法之請求扶養費之非訟事件」,僅能 在本案繫屬法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聲請暫時處分,無從依民事訴 訟法第 522 條聲請假扣押,乙不服提出再抗告主張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 利請求權仍屬金錢債權,在本案尚未繫屬之前仍有民事訴訟法假扣押之 適用,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法院應否准許乙在本案繫屬之前先依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聲請假扣押?請詳述理由及法理依據。 (25 分)
(一)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小開應向債權人小美在報紙刊登聲明道歉啟事。 又倘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小開應在與債權人小美發生爭執之超商張 貼澄清啟示「以澄清小美在超商並無違反超商規定之插隊行為」 ,情況 有無不同?(15 分)
(二)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小山不准在一樓店面日夜熬製中藥。(10 分)
(一)丁是否為甲、乙婚生子女應依何國法為認定?(15 分)
(二)如烏克蘭法院判決確認丁為甲、乙婚生子女,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 (15 分)
(三)甲、乙至烏克蘭價請烏克蘭籍人丙女為代理孕母之行為,是否涉及規 避法律?規避法律之認定要件為何?(10 分)
(四)代理孕母丙來我國主張代理孕母契約違反我國公序良俗無效,主張乙 非丁法律上之生母,此主張有無理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