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一) A 若駁回甲之申請,處分書之送達,得否送達於甲之工作場所或由其 住所之社區管理員簽收?(12 分)
(二)若於申請處理程序中,甲遷移住所至 B 直轄市境內,則對於甲之申請案,A 應如何處理?(13 分)
二、A 直轄市為鼓勵其所屬市立學校教師再進修,訂有自治法規(其規定: 對於進修碩士班之補助,以每學期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且以 4 學期為限;於核予補助時,得課予應於該市所屬學校服務之年限)據以實施。 甲為 A 直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其依該法規規定,向 A 直轄市政府 (下稱 A)申請進修 B 大學碩士班之補助。A 作成行政處分,核予補助甲每學期學費 4 萬元(於每學期撥款),為期 4 學期;但甲於碩士畢業後,須在該市所屬學校服務至少 2 年。甲拿到補助,且於碩士畢業後, 當年即轉至 B 直轄市所屬學校任教。試問:A 得否向甲追繳其先前所受 領之補助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第 50 條第 1 款 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今甲將其房屋拆除後,將所遺留之一般廢棄物放置其所有之土地上而未清除,則主管機關 A 為迫使甲清除, 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命甲限期改善並按日連續處罰外,是否尚有其他方法可採?又 A 得否依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規定, 逕自清除甲土地上之該廢棄物?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四、下列情形之行政執行期間於何時屆滿?請附具理由說明之。參考法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一)甲為補習班負責人,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被主管機關 A 裁處 25 萬元罰鍰,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21 日收受裁處書,裁處書上有正確之教示,惟甲未提起訴願。(8 分)
(二)承接(一),若 A 於 114 年 2 月 3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執 行機關於 114 年 4 月 15 日通知甲到場說明。 (8 分)
(三)承接(一),若 A 於 113 年 7 月 17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 執行機關於 114 年 6 月 13 日核發執行憑證予 A。 (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