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直轄市為鼓勵其所屬市立學校教師再進修,訂有自治法規(其規定: 對於進修碩士班之補助,以每學期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且以 4 學期為限;於核予補助時,得課予應於該市所屬學校服務之年限)據以實施。 甲為 A 直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其依該法規規定,向 A 直轄市政府 (下稱 A)申請進修 B 大學碩士班之補助。A 作成行政處分,核予補助甲每學期學費 4 萬元(於每學期撥款),為期 4 學期;但甲於碩士畢業後,須在該市所屬學校服務至少 2 年。甲拿到補助,且於碩士畢業後, 當年即轉至 B 直轄市所屬學校任教。試問:A 得否向甲追繳其先前所受 領之補助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