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上) 衛福部後續研擬《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健保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明文規定健保資料庫目的外利用之範圍(第8條)、 申請者(第9條)、樣態與程序(第10、11條)、產業利益回饋(第15條)與 停止利用權(第17、18條)。關心自己健保資訊之市民甲,研讀健保資料管理 條例草案相關條文後,認為其仍無法防止保險公司或其他商業團體透過委託研究取得全民健保資訊提供商業利用,亦認為停止利用權之規範不完整,質疑該草案 仍有違憲之虞。請你協助分析草案相關條文是否符合憲法保障隱私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