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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乙組:憲法#99150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 年份:109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三、回顧二次大戰後知名的「福勒與哈特論戰」(LonFullerand H.LA.Hartdebate有關承繼者正義successo justice與法治之間的緊張關針對戰後是否追究納粹德國時代刑事司法的問題,特別是與納粹衝鋒隊 (SA-亦稱褐衫軍)合作之告密者,當時據法律包括所密法律,恣意告密而由衝鋒隊自行執行含死刑在內的制裁,是否應該在戰後追訴這些告密者一所謂PrblmftG為,昔日褐衫政權(PurpleShi regime)遭推翻、一民主憲政體制取代時,應該堅持法治精神,包括承認當時法律的有效性,從法實證主義觀點出發,哈特認為,先前的成文法,即便是不道德的,仍應承認其合法效力,為承繼之政權所接受,直到被推翻取代為,法治原則應該凌駕與制約轉型的決定作成,亦即讓之隨著成文法的持續而有效,因與法治所欲突顯的法之安定性有關。相對的,福勒以為,談到法治,就是必須與過去的納粹法律體制決裂,是以,昔中與納粹合作之告密者,必須加以追訴處罰:福勒稱之為實質的正義(substantivejustice,在特定案件上道德的權利必須優先於法定的利,必須拋棄形式上之法治意涵, 追求真正符合正義的實質法治精神-evillegislationacedthestts型義,唯有徹底告别過 去的法律,惡法不能擁有法律之地位。 請從憲法學之觀點,分析此「福勒與哈特論戰」 :
 (可資思索但不限於此的關鍵詞如:轉型正義、實 質正義、法治國原則、法的安性、憲法與時間、溯及 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