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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憲法#100046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 年份:110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字 208 號判決強調, 「按裁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所為的裁決決定(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並不當然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對行政 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的判斷,原則上應予審查,但對行政機關就具有高度屬 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的學術能 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 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 專業性或法律授權的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享有判斷餘地。」 然,其進一步指出,「非所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形式上合乎上述判斷因素之事件,都 應一律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認有判斷餘地,仍應視其性質而定。例如不涉及風險 預估、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之事實認定及法律之抽象解釋,本即屬行政法院進行司 法審查之核心事項,行政機關自無判斷餘地可言,亦不因其係經獨立專家委員會所 作成之行政處分,而有不同。」 
 試問: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往往會涉及價值、政策之判斷,在權力分立的應有認 識下,不具民意基礎的行政機關,何以能夠在個案決定上做價值取捨與政策決定? 又,前述法院見解,在強調行政訴訟職權調查原則下,是否僭越了立法對於行政機 關之授權、是否侵害了行政機關所得享有之判斷權限? 
 針對前述法院之見解,似乎呈現的乃係所謂的司法積極主義。若此,司法積極 主義的正當性基礎為何?其可能存在之爭議為何?並請以我國大法官會議相關解 釋為例說明之。最後,前述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是否改變了大法官在相關解釋上, 針對司法權對行政權之判斷餘地在應有之審查態度上所採取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