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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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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憲法#100046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字 208 號判決強調, 「按裁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所為的裁決決定(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並不當然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對行政 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的判斷,原則上應予審查,但對行政機關就具有高度屬 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的學術能 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 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 專業性或法律授權的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享有判斷餘地。」 然,其進一步指出,「非所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形式上合乎上述判斷因素之事件,都 應一律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認有判斷餘地,仍應視其性質而定。例如不涉及風險 預估、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之事實認定及法律之抽象解釋,本即屬行政法院進行司 法審查之核心事項,行政機關自無判斷餘地可言,亦不因其係經獨立專家委員會所 作成之行政處分,而有不同。」
試問: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往往會涉及價值、政策之判斷,在權力分立的應有認 識下,不具民意基礎的行政機關,何以能夠在個案決定上做價值取捨與政策決定? 又,前述法院見解,在強調行政訴訟職權調查原則下,是否僭越了立法對於行政機 關之授權、是否侵害了行政機關所得享有之判斷權限?
針對前述法院之見解,似乎呈現的乃係所謂的司法積極主義。若此,司法積極 主義的正當性基礎為何?其可能存在之爭議為何?並請以我國大法官會議相關解 釋為例說明之。最後,前述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是否改變了大法官在相關解釋上, 針對司法權對行政權之判斷餘地在應有之審查態度上所採取的立場?
(一) 請比較兩者(「人民聲請憲法解釋」與「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 法審查」)的同異。
(二) 並從憲法法理闡釋如此修訂的理由。
三、甲離婚後另組家庭、育有一女,負擔房屋貸款;長期失業後終獲一份保全工作。 依離婚協議書甲須向其子乙(20 歲)按月支付 4000 元扶養費。乙認不敷花用,向 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調整。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規 定聲請訴訟救助。法院認父母對其子女負有照護義務。甲應更努力尋找待遇較高 的工作,至其他縣市工作或週六日加班、打零工均屬可行,遂以裁定駁回。某甲 向憲法法庭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請問:憲法法庭應如何審查本案?
參考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 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