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一、甲在離婚後結識乙。某日,乙到甲住處過夜,甲的小孩丙不斷吵鬧使其感到相當不耐,憤怒之下拿起皮帶鞭打,甚至用平底鍋毆打丙。甲很清楚乙的火爆個性,而且意識到在如此憤怒下的毆擊很有可能導致丙重傷或死亡。儘管甲當下有時間報警,卻認為只要讓乙好好發洩,等會應該 就沒事。就在乙一連串的重擊後,丙最終因顱內出血而死亡。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二、甲開車行經某路口於停等紅燈。約莫十幾秒後,後方超速行駛的機車騎士乙快到路口時緊急煞停,以避免撞上甲車。然而,因為車速過快,導致重心不穩而倒地滑行了數公尺。乙身體有多處擦傷。甲自始不知乙因急煞而倒地受傷,等綠燈一亮,甲便駛離現場。試問甲之刑責?(25 分)
三、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次日,委任丙律師聲請再議。但因 丙律師於接受委任三日後因突發交通事故昏迷重傷住院一個月,以致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再議狀。甲於委任丙一個半月後始發現丙因車禍致未提出再議之事。試問:如甲發現上情後仍欲聲請再議,應如何救濟?(25 分)
四、居住於基隆市之甲因妻乙常於臺北市與情夫丙幽會而心生不滿,欲殺丙洩憤,某日於新竹市持槍朝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丁,丁受傷後委任律師戊對甲過失傷害之行為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試問:如乙於丁提起自訴一週後,另委任律師庚對甲殺人未遂之行為於臺北地方 法院提起自訴,臺北地方法院可否自為本案判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