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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專技普考_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包括所得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38263

科目: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 | 年份:96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11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

選擇題 (0)

申論題 (11)

⑴家庭成員 
1.陳明堂,年滿 50 歲; 
2.林麗心,年滿 48 歲; 
3.陳明堂之父陳忠義,年滿 72 歲,由陳明堂扶養; 
4.陳明堂之母王來好,年滿 69 歲,由陳明堂扶養; 
5.陳明堂之子陳偉祥,年滿 24 歲,領有殘障手冊之肢體障礙者,由陳明堂扶養; 
6.陳明堂之子陳克豪,年滿 21 歲就讀大學四年級,由陳明堂扶養; 
7.陳明堂之女陳宇婷,年滿 18 歲就讀高中三年級,由陳明堂扶養。 
⑵所得資料 
1.陳明堂: 
1.薪資所得 1,500,000 元,扣繳稅款 150,000 元; 
2.銀行之存款利息所得 120,000 元,扣繳稅款 12,000 元; 
3.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所得 400,000 元,可抵扣稅額 120,000 元; 
4.出租一塊土地之收入 200,000 元(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4,000 元); 
5.出租一間座落於永和市之房屋,收入 240,000 元; 
6.所服務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補助費 16,000 元,無扣繳稅款。 
2.林麗心: 
1.薪資所得 1,200,000 元,扣繳稅款 120,000 元; 
2.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30,000 元,扣繳稅款 3,000 元;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分配的利息 200,000 元,已扣繳 稅款 12,000 元; 
4. 9 月 31 日出售非自用房屋一棟,依照財政部所規定的標準核定,財產交易 所得 420,000 元; 
5.參加某大飯店贈獎活動,得到轎車一輛,價值 2,000,000 元,領獎時已繳納 稅金 300,000 元; 
6.稿費所得 100,000 元。 
3.陳忠義:個人簽中公益彩券大樂特參獎,中獎獎金 127,000 元,已扣繳稅款 25,400 元。 
4.陳克豪:在亞伯公司打工,領有薪資 50,000 元,無扣繳稅款。
⑶其他資料 
1.捐贈:130,000 元(包括:林麗心、陳宇婷對合於所得稅法規範之慈善機構個 別捐贈 50,000 元,並取得收據;林麗心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 贈 20,000 元,並取得收據;陳明堂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某單位捐贈 10,000 元); 
2.人身保險收據:350,000 元(包括:陳明堂 150,000 元,林麗心 100,000 元,陳 偉祥 40,000 元,陳克豪 40,000 元,陳宇婷 20,000 元); 
3.全民健康保險證明:85,000 元(包括:陳明堂 15,000 元,林麗心 10,000 元, 陳忠義 15,000 元,王來好 15,000 元,陳偉祥 10,000 元,陳克豪 10,000 元,陳 宇婷 10,000 元); 
4.公立醫院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收據:204,500 元(包括: 陳忠義 30,000 元,王來好 50,000 元,林麗心 120,000 元,陳偉祥 1,000 元,陳 克豪 500 元,陳宇婷 3,000 元); 
5.竊盜損失:20,000 元(9 月間家中遭竊盜,損失約 20,000 元); 
6.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該年 7 月,林麗心於兆豐銀行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餘 額尚有 2,000,000 元,改向臺灣銀行貸款 3,000,000 元,其中 2,000,000 元代償 兆豐銀行貸款,借款用途仍為購買自用住宅之房屋貸款,另 1,000,000 元為投 資周轉之消費者貸款;當年度房屋貸款支付利息,兆豐銀行及臺灣銀行分別為 35,000 元及 32,000 元,消費者貸款支付利息為 25,000 元; 
7.學雜費收據:250,000 元(包括:陳克豪 100,000 元,陳宇婷 50,000 元,且陳 克豪與陳宇婷均未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林麗心 100,000 元,其就讀我 國某國立大學碩士在職班); 
8.補習費用:陳偉祥 50,000 元,陳宇婷 50,000 元; 
9.房租之必要費用:有關上述陳明堂出租之房屋,其對出租房屋之必要費用不舉 證申報扣除,而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扣除,目前的規定是租金收入的 43%。 
請就上述資料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按最有利(即全家應納稅額 最低)方式,計算回答以陳明堂夫婦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戶)96 年度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之下列問題:(各子題獨立作答) 
⑴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為若干(請詳列全戶個別成員之課稅 綜合所得額)?(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