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物之廢止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
(B)公物之廢止,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C)公物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予徵收
(D)公物之設定以行政處分為之者,自公告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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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839), C(4039), D(1011), E(0) #2052360

詳解 (共 8 筆)

#3536884

(C)公物喪失其原有功能時,基於法律明確之要求,以明示方法予以廢止。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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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1406

前面都沒有明確解釋C

C可以見諸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所示,係因特定事實而發生,非因政府機關之處分而創設之,但政府機關得以一定行為列編管理,並於特定事實不復存在,公物喪失其原有功能時,基於法律明確之要求,以明示方法予以廢止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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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6885

回GSW摩友

行程法92條2項後段,有關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亦同(亦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既然適用行政處分的規定,且公物的廢止本身就是一個一般處分,所以可以對該廢止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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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9597

D選項,是指行程法92條2項後段,對物的一般處分。又依110條2項之規定,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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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892
公物EX省道省道廢止,行政處分省道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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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857

C用想的

國家很窮 公物就他的了 幹嘛還花錢徵收 而且還是花錢買廢物 所以廢棄就好 放在那邊給他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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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6779

求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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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5259

補充C選項,可見於-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22號行政裁定

詳細資料請點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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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79138
未解鎖
整理 (A)第 92 條,本法所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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