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人員遭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 未獲救濟,依法得為下列何種救濟?
(A)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
(B)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C)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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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17), C(5267), D(947), E(0) #2052359

詳解 (共 4 筆)

#3536879

針對懲處中的免職處分,受處分人應繕具復審書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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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879
其它
複審-在審議-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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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928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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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467

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一) 意義

所謂相當於訴願之程序,係指在各該法規中所規定之救濟途徑,雖與訴願程序不同,然而其與訴願之目的一致者。因此如果當事人已經過該相當於訴願之其他程序,自不須再行提起訴願,而逕得提起訴訟

(二) 訴願相當程序之類型

1. 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2. 公務人員懲戒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3. 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

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5. 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

 

詳見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7%9B%B8%E7%95%B6%E6%96%BC%E8%A8%B4%E9%A1%98%E4%B9%8B%E7%A8%8B%E5%BA%8F/%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3e5d45a8-e9a5-4487-a112-bedbf9bb1e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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