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者不是特殊教育法中對聽覺障礙學生提供學習及生活需要的協助項目
(A) 手語翻譯
(B) 人工電子耳
(C) 調頻助聽器
(D) 代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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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716), C(33), D(288), E(0) #187265
統計: A(110), B(716), C(33), D(288), E(0) #187265
詳解 (共 7 筆)
#172831
法規還是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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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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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0 條 |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與 程度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 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 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人工電子耳=>生活輔助器;調頻助聽器=>教育輔助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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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919
題目是問特教法,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連結法規說不太過去吧!?!
人工電子耳的手術都是幾十萬起跳的耶 ><
人工電子耳的手術都是幾十萬起跳的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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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88
題目說的是調頻助聽器
是屬於法規提供的服務「輔具」,可以跟學校申請,不需個人負擔費用
人工電子耳必須個人負擔費用,政府僅會補助20萬以下的裝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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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06
這一題應該是在考特殊教育「舊法」
特教「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新法第2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新法就並沒特別提到有哪些「明確的相關服務」,支援服務辦法裡也沒有特別提到,只有在第11條時題到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應依普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及其他輔助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但是在台北市聽障教育資源中心理面的輔具借用,有調頻器也有人工電子耳,那這樣算是有提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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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89
抱歉還是不太能理解
那助聽器就不需要醫療評估嗎?
那助聽器就不需要醫療評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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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28
本題主要針對特教法提供聽障生學習及生活需要的協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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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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