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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係由何人任命?
(A)行政院院長
(B)行政院副院長
(C)總統
(D)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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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4), B(60), C(1484), D(60), E(0) #1609258
統計: A(2054), B(60), C(1484), D(60), E(0) #1609258
詳解 (共 10 筆)
#2660705
公民投票法於106.12.12修正全文,107.1.3公布,所以修法前的確是第35條無誤喔,現行公投法35條是規定以強暴脅迫方法妨害公民投票之處罰。---可對照新舊法參考看看
另外,這題目不合時宜,因為修法後已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現在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性公投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投法第3條
中選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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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423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已廢)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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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746
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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