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 某交通警員依法值勤時,對違規駕駛人甲開立交通罰單,甲委屈說情不成,乃惱羞成怒當場對該警員破口大罵三字經,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A)公然侮辱罪
(B)毀謗罪
(C)加重侮辱罪
(D) 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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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3), C(14), D(1056), E(0) #1035011
統計: A(148), B(3), C(14), D(1056), E(0) #1035011
詳解 (共 7 筆)
#1429817
侮辱自然人、法人、公務員有差嗎?侮辱公務員罪是比侮辱一般人罰責重的。
◎自然人及法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即如果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觸犯本法者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 (一)侮辱公務員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二) 侮辱公署罪: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也同樣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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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3127
113憲判5
他要罵到你不能執行公務才算140,不然都以公然侮辱才對。
是否該修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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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681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原分案號
一、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原分案號
一、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本題並未影響職務執行故應無正確答案應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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