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晨間盥洗後,以商用的漱口水做牙齒清潔,然後便開車前往公司上班,其間因闖紅燈撞死機車騎士,經員警攔下要求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果酒精濃度呼氣值超過法定標準0.55MG/L。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因為漱口水並非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中的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B)單憑酒測值超標還不能判斷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C)甲主觀上並不知道自己服用的漱口水含有酒精,且對自己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沒有認識,所以對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欠缺故意
(D)只要甲客觀上酒測值超過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一有致死的情形就可以成立第185條之3的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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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78), C(99), D(667), E(0) #1035009

詳解 (共 10 筆)

#3342702

A依照刑法第 185條之 3 1 項第 1 款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成立本款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款之罪為抽象危險犯 

(B)所謂動力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車 

(C)過失(故意)為本款之行為者,亦依本款之規定處罰之 

(D)行為人除酒精濃度達本款之標準外,仍需行為人客觀(主觀)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始得成立本罪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7 年 - 107 原住民五等法學大意#71764

答案:A 

 

結論

刑法第 185 條之 3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1本罪不罰過失

2行為人除酒精濃度達本款之標準外,仍需行為人主觀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始得成立本罪

3主觀 + 客觀才會成立本罪

(1)主觀: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自己不能安全駕駛

(2)客觀:吐氣酒精濃度超標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

 

所以

本題(A)(B)(C)(D)敘述  

(A)因為漱口水並非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中的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漱口水並非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但安眠藥算是。)
 

(B)單憑酒測值超標還不能判斷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行為人除酒精濃度達本款之標準外,仍需行為人主觀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始得成立本罪) (主觀+客觀才會成立本罪)
 

(C)主觀上並不知道自己服用的漱口水含有酒精,且對自己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沒有認識,所以對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欠缺故意

(本罪不罰過失)

 

(D)只要甲客觀上酒測值超過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一有致死的情形可以成立第185條之3的結果加重犯。

(欠缺甲的主觀敘述 所以(D)為錯誤選項。


(行為人除酒精濃度達本款之標準外,仍需行為人主觀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始得成立本罪) (主觀+客觀才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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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280

這種題目是不是很值得讓大家去思考

現行法185-3已經改為抽象危險犯了

只要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就已經觸犯公共危險罪了

根本無須再去評斷有無其他主觀上意思

這題應該ABC都錯吧XD

希望有高手能現身指教...謝謝

編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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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683

這題考的是舊法:「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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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36
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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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423
答案為D,沒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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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648
102年-不能安全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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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390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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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120
酒測值超過0.25 至少判2月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130

結果加重犯
http://www.twword.com/wiki/%E7%B5%90%E6%9E%9C%E5%8A%A0%E9%87%8D%E7%8A%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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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745
改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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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119
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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