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6.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故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行使,下列要件何者錯誤?
(A)行使主體須為他共有人
(B)於買賣時方得適用
(C)須以同一價格主張優先承購
(D)須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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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7), C(25), D(152), E(0) #951117
統計: A(11), B(37), C(25), D(152), E(0) #951117
詳解 (共 6 筆)
#2594041
106年已修法
土地法34-1執行要點十一
(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所以這題(D)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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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476
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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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923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十點
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
(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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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663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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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935
向各位請益一下
系爭選項B是否有爭議,根據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不一定要買賣方得適用,僅要有償移轉排除信託及共有物分割,均適用,故我認為B不完全正確。
惟上述執行要點是106年底訂定,所以可能在考題當時後的背景下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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