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0吿訴乃論之罪,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以撤回自訴論
(B)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或拘提、通緝自訴人
(C)通知檢察官承受訴松
(D)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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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3), C(14), D(85), E(0) #915493
統計: A(128), B(13), C(14), D(85), E(0) #915493
詳解 (共 5 筆)
#1428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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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代理人不到庭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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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803
刑訴326條(曉諭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自訴):①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②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③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252條(應為不起訴處分)、第253條(得為不起訴處分)、第254條(得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253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緩起訴得命被告履行之規定)。④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260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自訴。
刑訴333條(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自訴人藉此而行民事上之不法利益。
自訴不受理判決:
329條第2項自訴人逾期未委任律師、331條自訴代理人(律師)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334條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訴、343準用303(自訴準用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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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812
撤回自訴VS裁定駁回自訴VS自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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