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今年4月29日修正公告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下列辦理方式何者為非?
(A)得因應學生身心特質及其需求、文化差異、族群特性或地區限制,彈性調整鑑定程序
(B)學生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無法適用既有評量工具時,應依其個別需求,調整 評量工具之內容或分數採計方式
(C)學生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無法適用既有評量工具時,應依其個別需求,改以其他評量項目進行評估
(D)必要時得延長鑑定期程,並邀請申請者之家長參與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臨時會議
(E)送分
(A)得因應學生身心特質及其需求、文化差異、族群特性或地區限制,彈性調整鑑定程序
(B)學生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無法適用既有評量工具時,應依其個別需求,調整 評量工具之內容或分數採計方式
(C)學生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無法適用既有評量工具時,應依其個別需求,改以其他評量項目進行評估
(D)必要時得延長鑑定期程,並邀請申請者之家長參與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臨時會議
(E)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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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35), C(147), D(170), E(2507) #3244373
統計: A(116), B(135), C(147), D(170), E(2507) #3244373
詳解 (共 6 筆)
#61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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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8716
| 辦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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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
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其程序、期程、評量項目及工具之調整方式,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為加強本條所定學生之鑑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因應學生身心特質及其
需求、文化差異、族群特性或地區限制,彈性調整鑑定程序。
二、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本條所定學生之鑑定,必要時得延長鑑定期程,
或召開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臨時會。未邀請家長。
三、學生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無法適用既有評量工具時,應依其個別需
求,調整評量工具之內容或分數採計方式,或改以其他評量項目進行
評估。
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其程序、期程、評量項目及工具之調整方式,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為加強本條所定學生之鑑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因應學生身心特質及其
需求、文化差異、族群特性或地區限制,彈性調整鑑定程序。
二、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本條所定學生之鑑定,必要時得延長鑑定期程,
或召開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臨時會。未邀請家長。
三、學生參與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無法適用既有評量工具時,應依其個別需
求,調整評量工具之內容或分數採計方式,或改以其他評量項目進行
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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