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 對於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下列何者為非?
(A)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B)學校3個工作日內需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C)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12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
(D)不服處理結果,申請人及行為人可於2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以1次為限
統計: A(928), B(1841), C(3482), D(2146), E(0) #3244367
詳解 (共 8 筆)

題解:
(B) 學校3個工作日內需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3日內(第33條)
(C) 學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12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24小時內(第22條)
(D) 不服處理結果,申請人及行為人可於2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以1次為限→30日內(第37條)
參考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
第 22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C):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第 32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 20 日內以 書面 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A)。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得以 書面 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第 33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 3 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B)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1/2 ,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 1/3 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 1/2 以上,成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不得通知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且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無通知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第 37 條
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D)
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四十日內完成調查。
主管機關經依第一項但書申復審議結果發現,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對學校之處理結果,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B 三個日曆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