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事件得提起訴願?
(A)僅有對違法之行政處分不服
(B)僅有對不當之行政處分不服
(C)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不服皆可提起訴願
(D)對行政命令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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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49), C(4128), D(84), E(0) #527545
統計: A(115), B(49), C(4128), D(84), E(0) #527545
詳解 (共 4 筆)
#962258
行政法院只對合法性做審查(行政處分有無違法),而不對合目的性(裁量適當或不當)作審查。
故行政訴訟法第4條只規定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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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792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 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不當的行政處分必須經過訴願,不服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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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438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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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183
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是僅對行政處分不服時,方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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