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具有下列何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A)起訴書漏未載明訴訟標的,於補正期間補正者
(B)原告就稅務案件委託會計師為代理人起訴
(C)納稅義務人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應繳稅額
(D)收受訴願決定書後2 個月內已合法向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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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230), C(1257), D(433), E(0) #527534

詳解 (共 10 筆)

#1013736
個人想法
裁定駁回....應該多是針對程序不合法(先程序後實體)
A.應補正而補正了(程序OK)
B.稅務案件由會計師代理(程序OK)
C.更正稅額..代表目前的稅額還是錯誤的(程序上還有瑕疵)
D.起訴程序也符合法條(程序OK)

法條也是參考
行訴法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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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182
不是申請復查喔,申請復查是針對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是訴願先行程序,若對申請復查結果不服,要先提起訴願,再打行政訴訟。

此題是更正應繳稅額應是直接走更正程序,不過會有人對更正結果不服嗎?更正完應該就沒事了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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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052
(C)納稅義務人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應繳稅額 
更正為微量瑕疵--->行訴§107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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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997
(C)納稅義務人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應繳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若是對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時,應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依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是第十款嗎?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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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624
看到稅法.... 馬上想到會不會是因為需要訴願先行程序?  
因為題目沒說提起什麼訴訟,但如果需要事先經過稅捐法的
申請復查的話,直接提起應該算是程序不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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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553
C應繳稅額更正為更少ㄇ……不行,會影響到公務員的薪水,包含法官,所以裁定駁回~
可以這樣解釋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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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237
此裁定駁回應該就是行訴107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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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250

2。行訴107「「裁定駁回」」⭐️⭐️

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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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819

請問這根C有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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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88
應該對

C.更正稅額..代表目前的稅額還是錯誤的(程序上還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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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4867
未解鎖
裁定駁回....應該多是針對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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