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村(里)長者,應由下列何機關免除其公職?
(A)立法院
(B)內政部
(C)縣政府
(D)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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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4), C(166), D(1408), E(0) #435472

詳解 (共 3 筆)

#704118
1.立法委員-立法院
2.直轄市民選公職人員-行政院
3.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內政部
4.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縣政府
5.村(里)長-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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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433

國籍法第二十條(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  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  ,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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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785

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

直轄市行政院

縣 (市) 內政部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縣政府

村 (里) 長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

其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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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79293
未解鎖
名  稱: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共 5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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