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規定,若被認領者為胎兒時,應以何人之本國法作為認領之準據法?
(A)認領人之本國法
(B)該胎兒之母的本國法
(C)認領人及該胎兒之母的共同住在地法
(D)認領人及該胎兒之母的共同居住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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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1640), C(39), D(36), E(0) #435480

詳解 (共 3 筆)

#70247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  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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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740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

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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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8108
我怎看不懂啊...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胎兒)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ㅤㅤ
所以為何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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