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何種情事者,可以提出更改姓名之申請?
(A)被認領者
(B)同時在同一學校服務,而姓名完全相同者
(C)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D)擔任教會之神父或牧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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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68), C(1330), D(27), E(0) #435476

詳解 (共 8 筆)

#2482474
姓名條例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共 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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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69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2.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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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7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

2.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3.原著名因改漢姓而造成家庭姓氏誤植

4.其他依法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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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013
補充~~~新法修正(104.5.20):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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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449

!!??
若依此,樓上所提供的資訊中,

改姓的第1點 & 改名的第5點...皆涵蓋 "被認領"

那麼..(A)選項為什麼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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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848
A) 改姓氏 (B) 改名字(C)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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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724
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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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976
這應該是適用姓名條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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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2891
未解鎖
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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