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具憲法上本質重要性,而得透過修憲方式予以修改之?
(A)民主國原則
(B)共和國原則
(C)權力分立原則
(D)中央政府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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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336), C(435), D(6261), E(0) #194131
統計: A(170), B(336), C(435), D(6261), E(0) #194131
詳解 (共 5 筆)
#185695
釋字第 499 號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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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37
中央政府政治體制:內閣/總統/混合,可以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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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082
拐個彎~考修改憲法不能動的規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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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810
還有國民主權原則、人民基本權原則不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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