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某縣長因廢弛職務,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請問下列何種懲戒方式可適用於該縣長?
(A)撤職
(B)休職
(C)減俸
(D)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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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5), B(294), C(808), D(489), E(6) #194134
統計: A(4825), B(294), C(808), D(489), E(6) #194134
詳解 (共 10 筆)
#215350
抱歉更正~=.= 回應太快,一直覺得好像說錯了,查了一下,有錯誤還請諸位大德不吝指教~
縣長為地方民選首長非政務官。
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1.查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並無明定適用對象,故此法所稱「公務員」,原則僅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政務人員、地方民選首長適用之。民意代表不適用之。
2.查地方制度法八十四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摘至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7190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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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984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104/5/20修正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10F 所謂的"休職、降等、記過"為對於政務官不適用;易言之,規定中其餘各款應皆可適用,且非不在限於先前所謂的"撤職、申誡"兩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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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77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 撤職。
- 休職。
- 降級。
- 減俸。
- 記過。
- 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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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334
依照新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休職、降級、記過」不得用於政務人員,本題答案應隨新法適用,修正答案為AC。
因為撤職、減俸可適用於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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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144
政務官:撤職,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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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76
某縣長因廢弛職務,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請問下列何種懲戒方式可適用於該縣長?
(A) 撤職
(B) 休職
(C) 減俸
(D) 記過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一)「撤職」→「1年」。
(二)「休職」: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三)「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四)「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五)「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六)「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9條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適用「政務官」。
二、休職。
三、降級。→「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減俸。→「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記過。
六、申誡。→ 適用「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條 ( 撤職處分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1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條 ( 休職處分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條 ( 降級處分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條 ( 減俸處分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或 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條 ( 記過處分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條 ( 申誡處分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條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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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992
現 改成 休 降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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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73
題意指出"某縣長"
縣長為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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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343
最佳答案跟題目答案有衝突,政務官:
是一種不具一定資格.而是一種特任官員...!!
任期不受保障...!!
決定國家決策跟隨黨派進退的公務員...!!(學理上得政務官)
如行政院長提起總統任命的人就是政務官...!!
選舉任用:民選人員(公職人員)
政府任用:政務官(政務人員)
考試任用:事務官(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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