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違反同法第 4 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之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係與何種憲法保障之意旨有違?
(A)信仰自由
(B)人身自由
(C)表現自由
(D)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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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92), C(3061), D(1218), E(0) #194138

詳解 (共 5 筆)

#226658

言論講學著作出版之自由,學者合稱為表現自由,是指個人基於內心自由思. 想與良心的 ... 表現自由此一自由權,與民主政治有密切之相關,故論者謂表現自由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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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207
我想,釋字445應該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1.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2.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或有危 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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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29
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 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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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4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45)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月23日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 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 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 規定。
        集 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 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 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 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 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 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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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155
審查言論表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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