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胎兒出生後幾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A)12日
(B)7日
(C)10日
(D)5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581), C(104), D(33), E(0) #440516
統計: A(12), B(581), C(104), D(33), E(0) #440516
詳解 (共 1 筆)
#702648
第14條(出生通報)【相關罰則】第一項~§86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
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
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