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兒少案件時,應遵循
(A)寄養家庭優先
(B)家庭收養優於寄養家庭
(C)機構安置優於家庭寄養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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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1173), C(237), D(301), E(0) #440510
統計: A(400), B(1173), C(237), D(301), E(0) #440510
詳解 (共 6 筆)
#702643
視兒少與家庭為一個整體的服務系統。親生>收養>寄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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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496
順序越後,疏離感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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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641
收養又稱領養,是非具直系親子血緣的雙方透過法律認可建立形同血緣的親子關係,替兒童尋找一個永久家庭;此外繼親家庭亦需透過法定收養程序方能取得法定之監護權與親權,具備名符其實的親子關係。
寄養是當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生父母因嚴重疏忽或虐待等因素不適宜教養子女,短期內無法照顧孩子的狀況下,藉由社工專業提供孩子一個短期的替代性家庭照顧服務,將孩子安置在其他較適合的家庭中,待原生家庭解決問題後,孩子就能重回自己的家。
>>>>>>這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對收養制度有哪些重大改變?
A: 首先,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一定親屬之間收養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收養兒童及少年都必須透過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代為辦理。
另外,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參考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亦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這次修法也要求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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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484
寄養只是暫時性的,例如短暫時間因家庭功能不彰轉到機構,再由機構或負責單位找合適的收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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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391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為何收養先於寄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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