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人先將其所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予甲,再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向銀行借錢。在銀行的債權清償期屆至之後,而地上權期間尚未屆滿之前,若銀行實行抵押權,下列關於銀行得否請求法院除去地上權而進行拍賣的敘述,何者正確?
(A)得請求除去地上權,進行拍賣
(B)不得請求除去地上權,進行拍賣
(C)視地上權的存在是否影響抵押權的實行而定,若地上權的存在,影響抵押權的實行,銀行就可以請求除去地上權,進行拍賣,否則,就不可以
(D)視土地所有人是否補償地上權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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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48), C(205), D(5), E(0) #194749
統計: A(57), B(248), C(205), D(5), E(0) #194749
詳解 (共 5 筆)
#790987
http://yamol.tw/item.php?id=322256
Mo Kinwe 國三上 (2012/02/14 14:37)
把題目提到的相關情況加以整理後如下:
1.先設地上權後再設抵押權--根據838條規定除了但書外原則上可以
2.銀行得否請求法院除去地上權而進行拍賣 ?
可以的情況866條第二項規定設定抵押權後再設用益權因而使拍賣受影響時
本題情況剛好相反表示銀行設定抵押權時已經知道有甲之地上權存在土地上故不得請求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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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69
866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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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83
民法866前提是其他物權成立在抵押權後,本題是地上權成立在抵押權之前,根本不適用866的效果‧‧‧。第866條(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設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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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98
民 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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