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房屋一間,答應出租於乙,已先收下乙支付之定金,其後因丙也有意承租,且租金較高,甲乃又答應將該房屋出租於丙,並將房屋交付於丙占有使用。於此情形,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A)請求甲交付房屋 
(B)請求甲加倍返還定金
(C)請求丙交付房屋 
(D)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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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958), C(13), D(68), E(0) #194738

詳解 (共 2 筆)

#519876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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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0099
想請問A為何不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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