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人訂立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無法履行,乙已不欲繼續履行該約,請問乙應如何處理?
(A)乙應請求法院公證人公證
(B)乙應請求法院為解除契約之判決
(C)乙只要向甲以意思表示解約即可
(D)乙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只要乙有解除之意思,契約即自動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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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B(127), C(1261), D(103), E(0) #194737
詳解 (共 1 筆)
| 第 258 條 | |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