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3 條關於特種贈與之歸扣,其法律性質為何?
(A)剩餘財產分配 
(B)應繼分之前付 
(C)生前扶養之延續 
(D)視贈與之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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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450), C(22), D(80), E(0) #194729

詳解 (共 4 筆)

#922467
因為常有計算題型,故註記之:

歸扣
歸扣是指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受有特種贈與,在計算應繼分數額時,應先將所得利益歸入遺產,再自應繼分中扣除之。

例如:甲死亡後,留有財產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但也負有債務 300 萬元,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設甲生前因丙結婚贈與其60萬元。請問乙、丙就甲之遺產各得若干數額?
    1.甲之積極財產減去消極財產為200萬元 (500-300=200)
    2.丙受贈符合歸扣要件,納入遺產 (200+60=260)
    3.乙、丙之應繼分依民法為遺產之1/2 (260/2=130)
    4.乙、丙之特留分依民法各別為應繼分之1/2 (130/2=65) 
    5.丙之應得遺產原本為65萬元,但因為歸扣僅剩5萬元 (65-60=5)
       乙之
應得遺產原本為65萬元,無歸扣為65萬元  

扣還
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時(扣還),此時此債權因繼承而為全體繼承人所準共有,不發生混同效力而消滅。此時應自該負債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還之:
  1. 將債務之數額加入現存遺產中。
  2. 算出應繼財產總額後,以此總額計算各繼承人所得之應繼分。
  3. 於該負債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債務之數額,即為其所能繼承的具體數額。

例如,甲(被繼承人)喪妻,有三子乙、丙、丁,現存遺產300萬元,無債務。乙對甲負債30萬元,甲死亡。此時:

  1. 甲現存之遺產加上乙之債務數額等於330萬,即為應繼財產。(300+30=330)
  2. 以應繼財產330萬算出每人應繼分為110萬。(33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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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715
三、甲死亡後,留有財產新臺幣(下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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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796
注意
民法第1173條,歸扣。
民法第1225條,扣滅。
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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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689
樓上,110-30=80萬,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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