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有「一般教育輔導無顯著成效」標準的類別是
(A) 智能障礙和學習障礙
(B) 學習障礙和語言障礙
(C) 學習障礙和其他顯著障礙
(D) 學習障礙和情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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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25), C(42), D(2095), E(0) #187283
統計: A(198), B(25), C(42), D(2095), E(0) #187283
詳解 (共 4 筆)
#431107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鑑定標準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
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
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
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
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
、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
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 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 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標準如下: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 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其他的障礙類別都有標準 情障跟學障都是以原則判別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 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 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標準如下: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 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其他的障礙類別都有標準 情障跟學障都是以原則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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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044
就是要選具有((排他性))的障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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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850
A????為何是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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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99
不懂題目再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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