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契約之解除,以下何者為真?
(A)解除權之行使,無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
(B)契約解除之效力向將來生效
(C)解除權之行使,有免除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效力
(D)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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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19), C(179), D(491), E(0) #466629

詳解 (共 1 筆)

#729829

 

第 258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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