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時效取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取得為原始取得
(B)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限於他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
(C)不動產之所有權之時效取得,當該占有人一完成時效取得之要件,立即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D)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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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71), C(775), D(64), E(0) #194739

詳解 (共 4 筆)

#246469
(C)只取得登記權 登記後才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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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713

(D)771條(取得時效之中斷)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 

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

時效亦因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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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237
772係指「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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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14
請問選項(B)有錯嗎,第772條,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修正98.1.23)
1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1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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