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違約金過高者,契約當事人得如何處置:
(A)拒絕給付
(B)窮困抗辯
(C)聲請法院酌減
(D)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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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7), C(769), D(31), E(0) #466624

詳解 (共 1 筆)

#3212860

(C)聲請法院酌減

民法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亦即:聲請法院酌減...(C)


(A)拒絕給付

民法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拒絕給付:此種拒絕給付抗辯權是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也就是時效已過,可以拒絕還錢),但債權並沒有消滅


(B)窮困抗辯

民法第418條(贈與人之窮困抗辯~贈與履行之拒絕)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也就是訂了贈與契約後,贈與人的經濟狀況產生變更(如:面臨經濟上的危機),如果繼續履行贈與,會導致其生計上產生重大影響或妨礙到其扶養的義務時,可以拒絕履行贈予契約。)

贈與契約窮困抗辯權

窮困抗辯權並非永久性,如贈與人經濟危機(抗辯原因)解除之後,仍須履行其義務,此即所謂的暫時性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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