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7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 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B)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C)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D)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其中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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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354), C(236), D(679), E(6) #2436145
統計: A(138), B(354), C(236), D(679), E(6) #2436145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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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51-3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5條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法院組織法第51-7條第一句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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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之7(大法庭成員產生程序)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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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O)
(B)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X;考選部更正答案。「應」以裁定敍明理由。感謝 今年必上榜 大大提點)
(B)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X;考選部更正答案。「應」以裁定敍明理由。感謝 今年必上榜 大大提點)
(C)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O)
(D)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其中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3 年(X;2 年。大{人 2 筆畫})
(D)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其中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
法院組織法 第 51-2 條 (歧異提案及徵詢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法院組織法 第 51-5 條 (提案庭得撤銷提案)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法院組織法 第 51-7 條 (大法庭成員產生程序)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
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止;其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亦按該法律爭議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時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
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止;其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亦按該法律爭議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時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
民事大法庭:法官 11 人。
刑事大法庭:法官 11 人。
審判長 1 人(民事由院長擔任;刑事由其指定庭長擔任[任期 2 年])。
庭員:提案庭指定 1 人 + 票選法官 9 人[任期 2 年]。
法院組織法 第 51-6 條 (大法庭之組織)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行政大法庭:法官 9 人。
審判長 1 人(院長擔任)。
庭員:提案庭指定 1 人 + 票選法官 7 人[任期 2 年]。
審判長 1 人(院長擔任)。
庭員:提案庭指定 1 人 + 票選法官 7 人[任期 2 年]。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5-6 條 (大法庭之組織)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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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3 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第 51-2 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第 51-5 條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第 51-7 條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
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止;其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亦按該法律爭議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時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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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現在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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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重要性:得
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岐異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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