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何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A)犯罪行為人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者,其犯罪所得
(B)犯罪行為人逃亡外國者,其犯罪所得
(C)犯罪行為人已死亡者,其犯罪所用之物
(D)犯罪行為人不明者,其犯罪所生之物
(E)對於犯罪行為人無審判權者,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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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1), B(913), C(839), D(854), E(151) #1589118
統計: A(721), B(913), C(839), D(854), E(151) #1589118
詳解 (共 4 筆)
#3434758
給樓上
沒審判權怎麼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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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6409
其實這題沒那麼複雜
A
B
都是用刑法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來看就行了! (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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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297
依照刑法第40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
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否應增加E也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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