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有關警察救濟法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對警察分局之交通裁決不服,應向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B)對警察使用警銬職權不服,得當場異議
(C)對於警察裁罰處分不服,均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D)不服警察攔車臨檢措施,應向法院聲明異議
(E)第三人於警匪槍戰中遭波及,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補償其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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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0), B(306), C(1268), D(1609), E(1400) #3407257
統計: A(1370), B(306), C(1268), D(1609), E(1400) #3407257
詳解 (共 4 筆)
#6400325
第 29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B選項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A選項
對警察分局之交通裁決不服,不服裁決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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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986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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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626
(C) 對於警察裁罰處分不服,均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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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裁罰處分包括社維法,社維法對於警察裁罰處分的救濟是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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